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生产设备购货合同》、《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水溶肥自动化配料、混合、包装生产线项目技术协议》; 二、本诉被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货款610800元; 三、本诉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返还本诉被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SG-P5型自动化配料混合包装生产线一套,具体由本诉被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拆卸、取回; 四、本诉被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79950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666元,由本诉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负担9866元,本诉被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7722元,由反诉原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鉴定费51256元,由反诉原告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