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丰河物流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所欠借款期限内利息91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9%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对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玉米芯30000吨、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玉米芯30000吨、中糠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子公司玉米芯30000吨、中糠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子公司的玉米芯10000吨)拍卖、变卖、折价产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任韬、***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900元由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任韬、***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任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