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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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835,261.49元,利息、罚息、复利493,146.93元(含借款期内利息481,409.46元、应还未还利息的罚息11,644.11元、应还未还罚息的复利93.37元,计至2020年3月9日;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贷款逾期后拖欠本金的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 二、***、***、***对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有权对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宝丰县城区迎宾大道东段南侧建业城5号楼108铺、109铺、110铺、111铺、112铺、113铺、114铺、115铺、125铺、208铺、209铺、210铺、211铺、212铺、213铺、214铺、215铺、225铺、325铺共19间商铺【以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平(2019)宝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为准】享有与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实现上述抵押权后,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70元,由被告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宝丰县宾朋种植有限公司、***、***、***、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