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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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用121300元。 如果被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