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对前款被告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90元,由被告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