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对前款被告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90元,由被告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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