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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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转售损失459802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堆存费437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00万元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15678元;150万元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2日的利息为34366元;余款1944.808万元自2014年9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92元、反诉费23127元(被告已预缴462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019元,由原告承担24660元,被告承担110359元。因原告已预缴11189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87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