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公司货款482300元; 二、限被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公司以43057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限反诉被告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1725元。 上述第一、三项判项折抵后,被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公司货款430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34元,本诉保全费2981.50元,由被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53元,由反诉被告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公司负担547元,反诉保全费307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33元,由反诉被告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公司负担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