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5496号

原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辉。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

原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209614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4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9月11日签订六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垃圾箱、车厢可卸式垃圾箱、压缩机、集装箱、移箱机构、高压清洗、喷淋系统、灭蚊灯等货物,同时约定货到票后30天付到总货款的95%,剩余5%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出具全额发票,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420961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09614元,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付款105万元,于2019年12月28日前付100万元,剩余货款2159614元,被告于2020年1月28日前付525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525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前付525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前付584614元。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

二、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付款105万元后,在被告账户不存在轮侯查封情形下或虽有轮侯查封但能够保证原告的246万元债权的情况下,原告于两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对被告***00076288账户由500万元降低到246万元冻结,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后,原告于两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解除被告17-680301040002262账户的冻结,被告最后一笔款项付完后,原告于两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对被告***00076288账户解封。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应立即解除停机程序并告知被告设备击活码,保证被告的设备正常运行。如果被告按本协议履行,原告今后不得对所供设备进行停机或其他方式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如果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对所供设备进行停机处理,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不放弃违约金30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的主张,原告有权对剩余所有欠款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诉讼费40477元,减半收取202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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