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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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21民初14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秦国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平安财保临汾公司),住***。 代表人李永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瑞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车损等共计85112.23元(不包括对方垫付的26480元);2、依法责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被告***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临汾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垫付医药费16480元、被告平安财保临汾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 赔偿明细 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法院支持的结果 1、医疗费37382.72元。被告认可,法院认定37382.72元。 2、误工费23942元,按照2018年农林牧副渔业年收入52963元计算165天。被告认为原告超过60周岁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无法律明文规定,应参照医疗机构建议和住院天数计算118天为17122.28元。 3、护理费26864.47元,参照2018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6693元计算二人护理费105天。被告认可住院期间1人护理费用,法院认定,因医嘱体现留陪二人,故按照住院天数计算二人护理费用为14839.42元。 4、营养费5250元,按每日50元计算105天。被告认可住院期间每日按30元计算,本院认定按照50元计算住院期间(58天)营养费较为合理,应为2900元。 伙食补助费58天每日100元为5800元。被告认可,法院认定为5800元。 6、残疾赔偿金26069.4元,参照2018年山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35元计算为31035×7年×12%=26069.4元。被告仅认可一个十级伤残,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原告三处十级伤残,应按原告计算结果认定为26069.4元。 7、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认可2000元,法院认为原告身体三处十级伤残,5000元精神抚慰金应予以认定。 8、车辆损失500元。被告认可,法院亦认定为500元。 综合以上各项,被告平安财保临汾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500元、误工费17122.28元、护理费14839.42元、残疾赔偿金2606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73531.0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27382.72元、伙食补助费5800元、营养费2900元共计36082.72元的?(按同等责任计算)为18041.36元。被告***垫付的16480元以及计算被告平安财保临汾公司垫付的10000元应从中核减。 法院判决的结果 判决理由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驾驶车辆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理应给予赔偿。因被告***在被告平安财保临汾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被告平安财保临汾在保险范围以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 判决结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500元、误工费17122.28元、护理费14839.42元、残疾赔偿金26069.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73531.12元,扣除二被告垫付款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支公司再支付原告***47051.12元,返还被告***垫付款16480元,共计63531.1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27382.72元、伙食补助费5800元、营养费2900元共计36082.72元的?即18041.36元。上述二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3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463元。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