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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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晋LA419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4499.0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