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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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147.82元、利息5703.99元、违约金357.39元,合计13209.20元,并自2019年9月2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