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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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蔡圣阁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8707.21元,该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苏D×××××号重型厢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蔡圣阁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8707.21元,该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皖S×××××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损失118986.0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损失179721.15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由原告原告***、***、***共同负担94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13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54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