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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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23民初40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仕军,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善,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闫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济南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仕军、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善、被告太平保险济南公司负责人闫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13800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宁县支行;账户:62×××40,汇款时注明案号、原告姓名),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22262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宁县支行;账户:62×××40,汇款时注明案号、原告姓名),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945元,合计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礼坤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顾海洋

书记员郑宙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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