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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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医院 潍坊市脑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1594.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1.08元,减半收取2325.54元,由二原告负担163.54元,被告***、***连带负担2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