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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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浚县顺达汽修厂 鹤壁市宏昱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0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5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