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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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鉴定费144223.95元”和第三项“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变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20993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9日始至2018年2月28日以1883495.7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以232099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为“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575793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以2130495.7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575793元为基数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5757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负担13800元,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