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金雄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弘仁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湖北金雄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自2018年7月14日起解除;

二、被告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金雄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JNV110-24/8-Ⅱ空压机。

案件受理费4,20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466元,由被告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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