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7164.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3日的欠款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和2018年12月3日之后的欠款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限额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据实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元、公告费8元,合计150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已预交本院,被告***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