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兴成建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而受到的损失102127元,由湖北兴成建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70%,即71488.9元(102127元×70%),扣除湖北兴成建陶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支付工资4300元及鉴定费2500元,湖北兴成建陶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支付64688.9元(71488.9元-4300元-2500元);下余损失部分由***自负。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300元,湖北兴成建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