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宁信达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三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咸宁市安居房地产估价与测量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三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拆迁还建安置款1387809.64元和前期利息1954384.07元,合计3342193.71元,并支付后期利息(以1387809.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从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三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999元,由原告湖北三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6462元,由被告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33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