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兴生物饲料(湖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兴生物饲料(湖北)有限公司货款1742062.60元。 二、驳回原告中兴生物饲料(湖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9元,由被告***负担9970元,原告负担1259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