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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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240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 负责人:马志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倍蕾,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倍蕾,该行职工。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与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