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集支行 安徽佩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佩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集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5029888.83元;此后的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15%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安徽佩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集支行有权依法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紫云路与青龙潭路交口长安萨尔斯堡49#1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安徽佩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佩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949元,由被告安徽佩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