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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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98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540元,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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