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河北环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67,382.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上述工程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6,920元,由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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