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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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民初5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项; 二、变更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民初50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被上诉人***和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17140.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12元,减半收取4406元,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各承担35元,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承担879元,由被上诉人***和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承担1030元,由上诉人***承担2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上诉人***负担1700元,被上诉人***和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