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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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北环支行 单县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 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六、被告***和被告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471.42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2元,减半收取44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各承担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承担879元,由被告***和被告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承担936元,由原告承担2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