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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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对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享有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借款利息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03年9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03年9月19日至2009年6月14日,按年利率7.56%计算); 二、确认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对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享有149.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借款利息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03年9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03年9月19日至2009年6月14日,按年利率7.56%计算); 三、确认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对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享有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借款利息自2000年4月18日至2004年11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04年11月19日至2009年6月14日,按年利率7.56%计算); 四、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对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支付; 五、徐州热电有限公司对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支付; 六、驳回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7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负担66010元,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各负担18880元,徐州热电有限公司负担3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热电有限公司、徐州轮胎集团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