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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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商业贷款本金473666.74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公积金贷款本金204166.71元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商业贷款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73666.74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公积金贷款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贷款本金204166.71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五、中国银行历城支行有权就***、***名下坐落于济南市xxx房屋(他项权利证号:xxx号)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就上述一、三判项确定的债务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2元,保全费47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