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通辽市顺鑫煤炭有限公司 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东乌珠穆沁旗蒙东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辽市顺鑫煤炭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蒙东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图和木矿产外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煤炭预付款人民币72,023,671.83元; 二、被告通辽市顺鑫煤炭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蒙东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图和木矿产外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煤炭预付款的利息人民币9,650,809.77元; 三、被告通辽市顺鑫煤炭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蒙东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图和木矿产外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6,979.51元(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80,162,90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四、驳回原告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138元,由被告通辽市顺鑫煤炭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蒙东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带一路图和木矿产外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通辽市顺鑫煤炭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蒙东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一带一路图和木矿产外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