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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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189036元”; 三、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189036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当事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2元,鉴定费2万元,由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36000元,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2元,由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16000元,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