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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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5只羊的损失共计149500元; 二、被告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149500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沈阳鑫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