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潜山鑫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山鑫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8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按合同载明贷款年利率8.0475%计算,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年利率8.0475%上浮50%计算,被告潜山鑫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297221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有权以被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潜山市梅城镇嘉宜花苑(潜阳路1号)皖水区1幢华瑞路124号不动产[皖(2019)潜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488号,抵押权证书编号:皖(2019)潜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4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由被告潜山鑫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