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7500元及利息(以1375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11月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