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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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32368.82元及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利息805.35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本金132368.82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房屋(含地下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高字第:高字第**项权利证号:济房高他字:济房高他字第**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