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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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先期损失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先期损失130087.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负担456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承担1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