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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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74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239380元、丧葬费34652.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625.25元、交通费1500元、电动车损失1540元、评估费400元,合计279097.75元的70%,计款195368.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6.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