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仁爱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张北县馒头营乡振国加油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255873.16元(377873.16-122000)的70%,计179111元(取整至元),扣除先行赔付的10000元,再赔付169111元。***、***在签收该款时将***先行垫付的16000元予以退还。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8元,***、***负担2090元,***负担4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20-06-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