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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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天宇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天宇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6月5日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4028.75元、逾期罚息265097.05元,以及自2019年6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以其抵押房产(裕华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对上述欠款在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顺位受偿权。 三、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石家庄天宇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