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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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 河北大众信合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金基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基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工程款4688159.5元; 二、被告河北金基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河北金基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停工损失共计75736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94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负担39264元,被告河北金基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030元;鉴定费134000元,由被告河北金基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