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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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3219.1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52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1960.88元[110000元-3000元-13219.12元-300元-11520元]; 上述第一至第六项,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七、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4500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599.27元[45599.27元-10000元]; 十、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5333.12元[237294元-81960.88元]; 上述第七至第十项,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3016元;案件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