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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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还款违约金88844.27元(计至2018年5月22日);自2018年5月23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以被告***名下北京现代领动汽车(车架号为LBEADAFC3GY11665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