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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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石家庄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石家庄分中心截至2019年4月26日的信用卡本金9571.91元,零售利息1248.2元,分期手续费581.81元,违约金802.76元,合计12204.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清偿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合约标准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