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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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苍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代偿款40228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4022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66元,由温州正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