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蓝星石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款1125850元; 二、限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112585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在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7元,由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03元,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蓝星石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蓝星石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