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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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摊位使用合同》已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摊位;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摊位管理服务费43365.3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摊位管理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6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8685.3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摊位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10780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空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减免的一个半月摊位占有使用费1617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8日止的水电费14570元; 七、驳回原告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