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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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4550.14元及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代偿款34550.1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