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9396.79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5月25日的逾期利息5042.8元、手续费3000元,合计27439.59元,及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289元,被告***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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