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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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迎宾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计234135.7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78495元[(234135.71-122000)×70%],合计200495元,扣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仍应赔付190495元。其中向被告***返还11875元(15005-***应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3130元)(***的款项汇至:***、中国建设银行榆北支行、6214991320003626),向原告***赔付178620元(190495元-***垫付的15005+***应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3130元)(***的款项汇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迎宾支行、6227001328070048241),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4209元,合计626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5元及鉴定费2104.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5元及鉴定费21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