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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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陆昂实业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都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都营销服务部24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都营销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0元,由被告华联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华联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